省部级政策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

  现将《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15日

                         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科研能力的企业建立的研发平台,以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为目标,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主要依托省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任务为:

  (一)企业类

  1.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五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宏观指导、备案、评价等工作;各市(地)科技局负责本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备案信息审核、推荐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登记,具备研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2.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多个单位联合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单位在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设有中心主任,且中心主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工程化实践经验。具有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30%。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提供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

  2.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近三年(上一年度开始计算)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占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累计不少于300万元;新成立的企业(成立不满三年)上一年度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不少于100万元。近三年(上一年度开始计算)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不受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的限制。备案后,每年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不少于100万元或每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3.企业拥有1项(含)以上与中心研发方向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等),或拥有6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优先支持依托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

  ——公益类:

  1.能够落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承担所申请行业(领域)的在研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所申请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技术成果。

  3.应拥有3项及以上中心研发方向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等),或拥有18项及以上II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备案。企业类中心可以针对行业细分领域进行申请,公益类中心在每个行业不超过两家。

  第八条 备案程序:

  (一)依托单位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后,进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确认无误后,系统内提交。各市(地)科技局对本地区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系统内推荐至省科技厅。多家单位合作共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牵头单位进行申请。

  (二)省科技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定期公布备案名单。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注册独立法人实体,探索实行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暂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纳入信息库后应探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设立、建设、发展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由本领域专家、依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创新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变更、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提出更改申请,经核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鼓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四章 年度报告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已备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依据年度报告,按照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已备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在科技厅网站予以公布。对无故不参加年度报告或提供信息不完整无法开展评价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格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

  (三)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六)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企业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黑龙江省+企业简称+细分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益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黑龙江省+细分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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