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使用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属本科高校:
现将《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使用考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5月5日
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使用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强化对学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通过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进一步提高基本科研业务费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增加创新性研究成果产出,提升我省科研创新竞争力,依据《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考核坚持成果导向、鼓励创新、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由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依托高校按《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组织年度绩效考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年度管理使用考核(其中,首次考核范围为实施基本科研业务费以来的年度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实施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使用考核的项目包括:考核年度立项的项目、之前年度未结题的项目。
第二章 考核办法与内容
第四条 各高校依据本校制定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管理办法,对其所有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各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开展学校绩效自评,形成年度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报告及绩效自评报告。
各高校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报告及绩效自评报告。
第五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联合组成考核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主要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符合以下情况,考核结果为合格: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立项程序公正、透明;能够按照立项任务书要求开展研究,科研成果产出实现预定目标;注重人才培养,个人或团队梯队建设有序合理;高校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预算安排科学合理,预算执行规范有效;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运行正常、实时更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立项审批程序等制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
(二)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截留、挤占、挪用基本科研业务费;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五)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损毁、效益低下;
(六)其他违反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七)项目验收不合格数及无故撤项数,占立项当年立项数30%及以上的。
第三章 结果应用与监管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考核结果可作为分配下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参考依据。有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原则上核减或暂停其下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对于绩效考核合格且成果突出的学校,可适当调增下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评价,加大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依法依归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考核结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发布。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解释。
附件 黑龙江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考核评价表